加拿大pc28网站官网中文 办公室关于印发《加拿大pc28网站官网中文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3〕2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拿大pc28网站官网中文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1日
加拿大pc28网站官网中文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及时发现、解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根据决策目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是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开展决策执行的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拟定评估报告,报请市政府审定。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评估报告的审核。
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1年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分析总结改革进展、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5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进行中期评估,执行结束后1年内应进行终期评估。
对重大行政决策在1年内已经组织过执行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
执行上级改革任务或落实上级政策部署,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决策评估的,可以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接受上级委托或根据上级要求协助评估的除外。
第二章 程 序
第七条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不得按照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八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评估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决策制定前受委托承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受委托承接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经费、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
第十二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四)将报告送请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依法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与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经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市政府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提出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